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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日夜奋战决策权吗?

2022-07-12 16:28

[案件引言]

张某系某化工企业催化反应生产车间技术工人。2001年4月6日催化反应生产车间2号催化反应炉发生故障,危害生产制造,急缺维修。车间管理规定员工加班加点维修,大伙儿趋之若骛,但张某则以家远、必须照顾小孩为由则不参与维修。因张某系技术人员而未参加维修,导致抢修工作受到影响。之后,经车间管理掌握,张某家居距生产地有且只有20min的骑自行车路途;赵的小孩子尽管仅有8岁,但由张某丈母娘照料小孩上学。厂家由此举办厂务大会,确定给与张某记过处分,并扣减其本月奖励金,厂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完全同意。张某收到该处分决定后表示不服,觉得企业的管理员工日夜奋战开展维修未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归属于公司擅自决定日夜奋战,因此厂家并对做出记过处分和扣减本月奖励金的确定是不正确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裁定撤消加工厂对张某做出的给与记过处分、扣减本月奖励金的确定。

张某觉得:他不参加维修是指有有效缘故的,并且维修归属于增加上班时间,应当征求公会和其自己的允许。

化工企业觉得:维修不会受到增加上班时间的有关规定的限定,而且张某提起的原因并不科学。

[焦点问题]

1.公司有日夜奋战决策权吗?

2.在特殊情况下日夜奋战都支付劳务报酬吗?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殊情况下加班的员工能不能给与纪律处分或是经济处罚?

[剖析建议]

1.此案是一起因用人公司增加员工的上班时间而造成的劳务纠纷。

在我国《劳动法》第41条要求:“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能够增加上班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加上班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h,可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钟头。”与此同时,第42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增加上班时间不会受到此方法第41条的限定:(1)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是其他原因,影响员工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及时解决的;(2)生产线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危害生产制造和集体利益,务必立即维修的;(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情况。”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公司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能够日夜奋战;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劳动法》第42条要求的情况,用人公司并不与公会和员工商议,有权利确定增加上班时间。此案催化反应生产车间2号催化反应炉发生故障,车间管理有权利确定日夜奋战开展维修,不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并不违法。

2.在特殊情况下日夜奋战是不是都支付劳务报酬,这需从2个层面剖析:一是因不可抗拒的缘故出现了地震灾害、火灾事故、洪灾等灾害和出现了战事及重要、特大安全事故等,威协自身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包含员工以内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有责任参与,无论是员工本人自愿参加,或是用人公司分配参与的,都不可支付日夜奋战的劳务报酬;二是因生产线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出现了常见故障,危害生产制造和群众权益,务必立即维修的,属用人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工作,则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付款员工具体日夜奋战的劳务报酬。此案因维修催化反应炉增加上班时间,属生产制造要求支付员工日夜奋战的劳务报酬。以后如再产生《劳动法》第42条要求的情况之一,仍可各自不一样状况确定是不是理应支付员工劳务报酬。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殊情况下加班的员工,一般给与仁义斥责,但因为员工的懒政而直接影响生产制造、工作中或导致老百姓性命、资产受到损害的,可给与纪律处分或是经济处罚。该案张某系催化反应生产车间技术人员,因为他找个理由不服从车间管理分配日夜奋战开展催化反应炉维修,某制药厂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要求,予以张某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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