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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日夜奋战并不付款加班工资

2022-07-12 16:27

问:

我是焦华,与5位朋友在某搬家服务公司当装卸搬运工。自1995年7月起,搬家服务公司经准许对装卸搬运工推行不定时上班时间规章制度,该企业每个月进行装卸搬运每日任务常用上班时间均值6小时左右。2003年,一个小区拆迁,大家持续7天每日增加劳动时间2小时左右,但企业只发补助金,没发日夜奋战薪水。因此,大家5人往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协商申请办理,规定该搬家服务公司付款加薪。想不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对大家提到的要求居然不予以适用。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们日夜奋战工作中却无法得到加班工资呢?

答:

你与某搬家服务公司异议的重点是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作中,能否不付款日夜奋战费。依据你上述状况和劳动法规的要求,你所处的搬家服务公司可以不付款你加班加点酬劳,劳动争议调解联合会的选择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44条有关用人公司增加员工上班时间,应缴纳高过员工正常工作时长的薪资酬劳的要求,是对于员工规范上班时间规章制度而制定的支付工资的条文。在现实工作上,还有一些工作是不可以按规范上班时间来计算工时酬劳的。《劳动法》第39条要求,公司因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36条、第38条要求的(即标准工时规章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推行其他工作和歇息方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除此之外,劳社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内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一部分工作人员和别的因工作特性没法按规范上班时间考量的员工;长途货运工作人员、汽车出租驾驶员和铁路线、海港、库房的装卸搬运工作人员及其因工作特性独特,需机动性工作的员工;别的因制造特性、工作中独特必须或岗位工作职责的关联,合适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都能够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要求,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运行相关日夜奋战薪水的规章制度。根据上述要求,推行不定时工资制度的员工,公司确定其日夜奋战时,可以不付款日夜奋战薪水酬劳。其理由是:因为你所处的搬家服务公司已经在1995年7月被准许对装卸搬运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你所担任的装卸搬运工作归属于该企业采取的不定时工作制的范畴。因而,不享有《劳动法》增加上班时间的薪资酬劳要求,该公司不发过来日夜奋战薪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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