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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国家规定2022全新

2022-07-11 16:18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实施的还又一部关键行政规章,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以第514命令公布的。从此我国员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变成用人公司的责任。

员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假,员工享有年假期内,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内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阳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员工”不但指企业员工,也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二者在预估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假为10天;已满20年,年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能享有本年度的年假:1、职工依法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企业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公司应当依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自己意向,合理安排员工年假,能够集中安排,还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具体确定年假时较为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子。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企业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情况,年休假天数规范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情况,年休假天数规范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多度年休假天数需分2个时间段分离测算,随后相加,就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式为:(当初在本单位已过日历日数÷365)×员工自己全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弃,因此2010年4月30日前要享有年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日数÷365)×员工自己全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弃,因此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单而取的平均值,若精准测算,需确定相应日历日数做为测算根据。)

那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公司不安排年假,应征入伍得员工自己同意,假如员工不同意,用人公司务必安排年假。

如果用人公司不安排年假,员工自己也同意的,用人公司务必向员工付款年假薪水酬劳,规范是员工日工资的300%,该300%薪水酬劳不包含员工正常薪水。自然员工如声明书舍弃此300%薪水酬劳的亦应能够。

用人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不按照要求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权力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勒令该用人公司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外,用人公司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的金额向员工加付补偿金;对拒不履行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赔偿费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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