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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未休的年假怎样换算?

2022-07-06 15:40

员工辞职,未休的年假就黄作废了吗?不可以折现有派发吗?

员工辞职遭遇二种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状况,即已休年假天数超出换算日数或是已休年假天数低于换算日数。

第一种状况,以有着5天年假A员工为例子,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B企业早已休满5天年假,辞职时B企业是不是有权利扣减A多休的3天年假薪水?

第二种状况,仍以有着5天年假A员工为例子。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该本年度还未休一切年休假,辞职时A是不是有权利认为应休而未休年假日数300%的薪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前款规范的折合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表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依据该实施细则,第一种状况,B企业没有权利扣减A多休的3天年假薪水。第二种状况,A辞职时有权利认为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300%的薪水。

许多用人公司因此叫屈,觉得“多退少补”就是平等的年休假假期方式。其实要不然,用人公司相对于员工而言要处于一个强悍的部位,其能通过企业的管理制度来标准相对应工作中、加班加点、假期等方式。年假就好似国家法定假日歇息一样是员工的该有的支配权,从另一方面说都是一个企业经营情况下理应想到的“用工风险”。

相关法律连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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