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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必须注意哪些地区?

2022-07-05 17:59

错误观念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持续参加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下称年假)。企业理应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要求:“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总计上班时间明确。员工在同一或是不一样用人公司工作期间,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规定视作工作期间,应该计为总计上班时间。”

错误观念二:员工未能当初明确提出休年假申请书视作自主舍弃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要求:“用人公司依据生产制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员工自己意向,统筹规划年假。用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员工年假或是跨1个本年度分配年假的,应征入伍得员工自己允许。”第十条要求:“用人公司分配员工休年假,不过员工因个人缘故且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难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够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

错误观念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付款未休年假酬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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