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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员工带薪年休假相关法律难题分析

2022-07-05 17:55

1、老外在华学生就业期内是不是享有带薪年休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上班时间、歇息假期、工作健康安全及其社保按国家有关规范实行”。依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学生就业批准办理手续的老外与聘请其工作任务的用人公司中间属劳务关系,其劳动权益受中国有关劳动法规的维护。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做为法律规定假期的关键构成一样适用与用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老外。

2、如何计算外国籍员工的积累上班时间?

在实践操作中,因为老外在国外工作期内创建的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调节的范畴,因而其在海外的参加工作时间一般不计入测算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的累积上班时间。人力资源局社保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针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里的“总计上班时间”作出了具体的表述,即“涉及员工在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从业全日制工作期间,和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规定能够测算为工作年限的期内(视作工作期间)”。此复函列出的测算总计上班时间的用人行为主体范畴及“全日制工作中”、“依法服兵役”等相关的标准应依照中国法律的规范开展评定。

针对总计上班时间评定的参考依据,以上复函要求“员工的总计工作中时间可以依据档案资料记述、单位缴纳社保费纪录、劳动合同书或是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明确”。老外无个人档案,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都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所以可依据其与别的地区用人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或是别的能够说明存有全日制用人关联的证明文件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中的累积上班时间。

3、未分配外国籍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公司将担负什么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要求,“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自己允许,可以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与用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老外一样可用在此要求。此外,依照人力资源局社保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用人公司经员工允许不布置年假或是分配员工年休假天数低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该在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照其日薪资收入的 300% 结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劳,这其中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员工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如用人公司已向员工付款正常工作期内的薪水,则只需再行付款相当于员工日薪资收入200%的未休年假薪水酬劳。

4、用人公司能不能与外国籍员工就带薪年休假相关的事宜开展承诺?

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归属于法定假日,其享有标准、休假时间、未休赔偿等均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公司不可以与职工依照小于法律法规规范或是不益于员工的前提条件就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相关的事宜开展承诺。在用人公司依规确保员工具有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公司能通过管理制度或是劳动合同制定或承诺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之外的公司带薪年假。此类含有奖赏福利特性的公司带薪年假不会受到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要求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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