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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日制员工能否认为年假酬劳?

2022-07-05 17:55

【实例】

李某为一名电焊工,做兼职为好几家公司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李某逐渐做兼职为乙企业电焊工,每周一至周五在下午1点至5点至乙公司工作。工作中至2014年9月30日,乙企业口头通知李某停止非全日制用工关联。2014年10月20日,李某明确提出仲裁申请,需求乙企业付款2013年5天宇2014年4天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开庭审理中,李某认为,在2013年和2014年他应享带薪年休假总共9天,因乙企业未分配其年假,故应付款相对应薪水酬劳。经仲裁委案件审理查清,李某在乙企业工作期间归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并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期内带薪年休假薪水酬劳依规给予驳回申诉。

【分析】

此案异议的重点是非日制员工能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的难题?根据现行标准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此案中李某不可具有带薪年休假,原因如下所示: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便的工作或用工方式,假如规定用人公司有准备地分配可随时随地被通告停止用人的非日制员工休年假,则显著违反“灵活用工或用人”的原意。

第二,从事专业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能够与一个或好几个用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假如其具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支配权,则将会发生该员工在同一时间在不一样用人公司总计休2次或两次之上的带薪年休假,这对别的全日制教育员工而言则不公平。

第三,“歇息假期”是全日制教育劳动合同书的必不可少条文,但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非日制工作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明确,理应包含上班时间和限期、工作职责、劳务报酬、劳动防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不可少条文,但不可承诺实习期”的要求来了解,“歇息假期”并不是非日制劳动合同书的必不可少条文,因而,用人公司应有权利不分配非日制员工休年假。

第四,《劳动合同法》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以钟头计薪为主导,职工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均值每日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钟头或每星期总计不得超过24钟头”,“劳务报酬清算付款周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5日”等,那些均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测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的日薪资收入依照员工个人的月薪除于月计薪日数(21.75天)开展换算”的要求不相一致。综上,小编觉得,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不可具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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