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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付年假薪水属违反规定

2022-07-05 17:55

案件

葛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已达11年,2014年未休年假。2015年1月底,葛某在办离职手续时,发觉企业并没有向他付款年假薪水,遂规定付款,但被拒绝接受。企业拒绝的理由是:企业从没限定葛某假期,葛某自己也不曾明确提出过休假申请,故应视作舍弃,企业没有义务付款年假薪水。葛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适用了葛某的认为。

董某系某公司管理人员,与企业签有5年劳动合同书。2014年度,董某因忙于工作,并没有申请办理年假。2014年12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董某规定企业付款未休年假的薪水。企业回应说,董某尽管年度没独立休年假,但企业在4月份已统一机构员工度假旅游5天,视作其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董某并不是否定参加了团体度假旅游,但不觉得度假旅游福利便是年假工资待遇,并且企业也未提早尤其表明,因此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组织适用了董某的需求。

剖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均有权利享有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

《条例》第3条要求,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已满20年,年假15天。《条例》第5条要求,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而依据《条例》第7条要求,企业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又不给与年假薪水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当地政府人力资源部或是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权力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范:“用人公司分配员工休年假,不过员工因个人缘故且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难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够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这种要求表明,积极分配员工休年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主动制订并公示公告本年度职工休假方案,并催促职工休假。针对员工未积极办理的,也不能视作自动放弃。除非是用人公司分配假期,但员工因个人缘故且根据书面通知宣布向企业明确提出难休年假的,即可视作自主舍弃。前述实例中葛某虽未规定假期,但企业也未积极分配,因此无法评定葛某舍弃假期。对于单位组织度假旅游能不能替代年假的难题,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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