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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辞职后能不能追要假期工资?

2022-07-05 17:53

【实例】

2008年1月1日,林某上岗广州某食品加工企业出任主管,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承诺薪水为8000元/月。工作中2年后,林某发觉,企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遂于2010年3月提出辞职。过后,听朋友说,企业在林某在职期间并没有分配年假是不合法的,应赔偿薪水。林某向企业认为赔偿,但企业给予回绝。因此,林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规定按标准工资的三倍赔偿其应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所说年假,就是指在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长的员工,能够享有一定时长的带薪假期。这不仅是对员工辛勤工作的毫无疑问,都是让员工张弛有度,更强的投入工作,提高效率的措施。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公司并没有贯彻落实此项规章制度,随便夺走员工年假的状况频频出现。那样,在此案中,林某是不是合乎享有年假的标准?可否获得赔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理应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林某于2008年1月上岗,按规定,能够享有2009 年带薪年休假。那样,林某依规可享有多少天的年假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要求,“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已满20年,年假15天。”林某工作满一年,可享有年假5天。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要求,“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有当初的年假:(一)企业员工依规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事假总计20天左右且企业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总计工作中满1年未满1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2月之上的;(四)总计工作中满10年不满意2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3六个月之上的;(五)总计工作中满20年左右的员工,请病假总计4月之上的。”林某在2009年期内不会有前述状况。

林某虽已离职,但离职时间并未超出仲裁时效,能够提到诉讼;且其支配权尚在法律保护期内内,应享有但无法享有的年假要以工资形式给予赔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用人公司经员工允许不布置年假或是分配员工年休假天数低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其日薪资收入的300%结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主要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员工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与此同时,依据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测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的日薪资收入依照员工个人的月薪除于月计薪日数(21.75天)开展换算。”林某的薪水为8000元/月,因而,测算其未休年假的日工资为8000÷21.75=368元。企业尽管未分配林某休年假,但其早已付款陈某年假期间的正常的薪水,这一部分在计算时应予以扣减。因而,企业最后需向林某付款的工资补偿为 368×5×2=3680元。

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要求,“企业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与年假薪水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部或是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权力责令限期改正;对贷款逾期不改正的,除勒令该企业付款年假薪水酬劳外,企业还理应按照年假薪水酬劳的金额向员工加付补偿金;对拒不支付年假薪水酬劳、赔偿费的,归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方法的员工所属单位的,对直接的承担的管理人员及别的立即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归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或是员工申请办理老百姓法院执行。”用人公司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告后拒不执行的,员工有权利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用人公司即将依照员工日薪资收入的六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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