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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有年假辞职后可折合成薪水

2022-07-05 17:53

问:刚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小商于2013年5月1日上岗到某公司工作,彼此签署了三年限期的劳动合同书。工作履行合同到2014年7月份时,小商明确提出提早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办理,彼此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办理手续。这时,小商明确提出在该企业一直未休年假,规定企业付款其应休未休年假薪水。企业人事助理了解该怎样换算小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日数?

答: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手机咨询服务中心责任人给与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公司、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部门和与其说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既包含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情况,也包含员工在不一样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情况。小商是新大学毕业的学生,到该公司工作满12月之上才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小商理应享有2014年5 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期间的年假。

此类状况需要用2个计算公式得到小商年休假天数。

(1)测算假如小商工作中至2014年12月31日理应享有年假的日数。计算方法是:(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计算里的“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就是指小商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2014年的剩余天数,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当然日数24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小商是工作一年之上十年以内的员工,应享有5天的年假。

依据计算公式(245÷365×5=3.36天)因测算的数据只取整数,因此小商2014年理应享有3天的年假。

(2)小商工作中至2014年7月31日,不可以享有3天的年假,必须并对年假进一步换算。

计算方法是:(本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表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计算里的“本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表日数”就是指小商从2014年的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当然日数212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就是指通过换算获得的小商理应享有的3天年假。“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小商不曾休新年假,因此该项为0天。

依据计算公式(212÷365×3-0=1.74天)因测算的数据只取整数,因此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理应享有1天的年假。该企业理应按照1天年假的标准规定派发应休未休年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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