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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未休年假的薪水怎样换算?

2022-07-05 17:50

问:小赵与公司签署了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但是因为某种原因,小赵于2013年8月2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并提出要求企业付款其未休年假的薪水,企业不予以付款,后其上诉至人民法院。问企业是不是需要付款小赵未休年假的薪水?

答:此案涉及到的是企业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下称年假)。企业理应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依照法规的要求,小赵从2013年7月1日起即可以享有带薪休假的工资待遇。可是参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员工新入用人公司本年度年休假天数,依照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换算明确,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享有年假。前款规范的折合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该方法换算后,小赵本年度理应享有的休假天数不够1一天到晚,因而企业不可付款其未休年假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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