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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申请办理休年假,企业应积极分配

2022-07-05 17:50

2012年7月初,员工邓某大学毕业后上岗江苏镇江市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监督科,签署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书。上岗后,邓某奔忙在企业分布世界各地的工程建筑工程项目。2年来,企业并没有分配邓某休年假,邓某担心给企业留有不好的印象,也没敢积极提假期的事。2014年6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邓某向企业打离职报告,企业迅速准许了他的离职申请。2014年7月,邓某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时,规定企业按规定付款2年未休的10天年假薪水。企业拒绝了邓某的需要,理由是:邓某在工作期间从没向企业明确提出年休假申请,即然并没有申请办理,那么就视作邓某舍弃年假,不必过后赔偿。邓某到妇女联合会资询:到底自身能不能获得赔偿?

法律法规小提示

有关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标准,法律法规的条文关键有三处,一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规章制度。员工持续工作一年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已满20年,年假15天。”三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要求:“员工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总计上班时间明确。”

从这3个法律条文看得出,员工持续工作满一年(或满12月)之上的,就具有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特别提示

针对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及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要求,统筹规划员工的年假是用人公司的法定义务。因而,即便员工并没有明确提出休年假的申请办理,用人公司也应该积极分配,而不可以视作员工自动放弃。除非是用人公司分配员工休年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难休年假,才可以视作员工自主舍弃。此案中,在市总工会的融洽下,企业依照邓某日薪资收入的200%支付了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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