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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与年休假能够兼顾吗
2022-07-05 17:49
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已满20年,年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期日、歇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日。
2012年9月,李某面试到某公司从业打字员兼职,彼此签署了2年限劳动合同书,李某薪水为1800元/月。到该公司工作前,李某在A企业工作了9年。2014年8月,因合同期满,企业依规停止了黄某的劳务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这时,李某向企业明确提出付款2014年未休年假薪水酬劳1655元。企业觉得,2014年3月,李某刚休完生育假,且其产假天数远远地超过了她的年休假天数,觉得她不应再享有当初的年假。彼此协商不成,产生了纠纷案件。
◎ 律师说法:
天津四方君汇法律事务所赵施政刑事辩护律师觉得: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要求,员工不享有当初年假仅有五种状况,即:企业员工依规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员工请事假总计20天左右且企业按规定不扣工资的;总计工作中满1年未满1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2月之上的;总计工作中满10年不满意2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3六个月之上的;总计工作中满20年左右的员工,请病假总计4月之上的。
此案中,李某的状况不属于以上五种状况。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更明文规定,企业员工依规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日及其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计入年假假日。生育假是对于女工的一种特殊规定,是一种独特支配权,而年假是对于员工的一种广泛要求,是一种广泛支配权。对女工来讲,不可以因享有独特要求支配权而缺失广泛支配权,即生育假和年假可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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