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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必须付款经济补偿

2021-05-24 15:42

什么情况,企业理应付款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并与员工协商一致消除劳动合同书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劳动合同书承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停止劳动合同书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情况。

在其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能够 消除劳动合同书: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书承诺给予劳动防护或是工作标准的;

(二)未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

(三)未依规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四)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危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员工能够 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别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 消除劳动合同书。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劳动合同书满期的,工作终止合同。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各自为用人公司被依规宣布破产的,用人公司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用人公司决策提早散伙的。

综上所述,用人公司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为因用人公司进行的消除劳动合同书关联,或因用人公司违反规定或违反规定等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员工进行的消除劳动合同书。

有关专业知识:

因申请办理病退或退职而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用人公司是不是应付款经济补偿呢?

最先要对病退或退职的特性开展定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三款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男法定年龄50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开证明,并经工作评定联合会确定,彻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应当离休。第5条要求,不具有退休条件,但由医院开证明并经工作评定联合会确定彻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可是不论是病退或是退职,我国都从社会养老保险股票基金中按月向员工付款相对应的工资待遇。这与员工依规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的情况类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要求,员工逐渐依规享有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的,工作终止合同。由此,员工申请办理病退或退职,归属于劳动合同书的停止情况。针对该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仍未规定用人公司付款经济补偿。依据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付款标准,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用人公司理应按法律规定付款;法律法规无要求的,用人公司可以不付款”,员工申请办理病退或退职的,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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