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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下是否有加班工资

2021-05-24 15:34

工作上,尽管绝大多数的员工是标准工时制,但也是有某些的是可用计件工资制的,在这类状况下一般全是完成了一件商品,那麼就拿一件商品的钱。在这类状况下,工作时间相对性而言就较为随便了,那在计件工资制下是不是存有加班工资呢?我立刻给你做详尽解释。

一、什么是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就是指依照生产制造的合格品的总数(或工作量)和预先规定的记件价格,来测算酬劳,而不是立即用工作時间来计量检定的一种工资管理制度。计件工资制是间接性用工作時间来测算薪水的规章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换方式,指需按已明确的预算定额和记件价格付款给本人的薪水。它的一般表达形式有:超量累进税记件、立即无尽记件、额度记件、超预算定额记件等。

在具体生产运营中,要推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生产制造需具有相对应的客观原因,如必须有确立的方式以计量检定商品的总数,必须有确立的规范以确定商品的品质,并需制订有效的劳动定额规范和相对应的统计分析规章制度等。

二、计件工资制下是否有加班工资

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工作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本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依据之上要求,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的,也应依规付款加班费。

但这时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要求,假如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那样也是算是加班加点,那当然必须企业付款给员工相对应的加班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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