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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规定年假 公司没有权利说不

2022-06-30 17:02

孙小姐上岗某企业早已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孙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年假,却遭受公司人事部的主管喝斥:公司在签署合同就约好了员工不具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如果要强制休假就按旷工处理。孙小姐因为怕失去工作,只能无助的再害怕吭声。

依据2008年1月1日宣布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理应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第3条要求,总计工作中满1 年未满10年,年假5天;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满20年,年假15天。第5条第3款规范,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

不难看出,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支配权,并不是某企业人事部主管常说的是员工福利。只需员工与公司具有劳务关系,而且合乎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基本要求,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无论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是不是要求享有带薪年休假,乃至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并没有带薪年休假,也一样有权利享有带薪年休假。

孙小姐理当具有带薪年休假的支配权,公司也需要实行依规给与孙小姐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责任。有一些公司不断施展一些避开员工年假的伎俩,包含规定员工签署无年假或舍弃年休假的协议书,以下岗时长或探亲假折抵年休假限期,随便设置休年假的期限,贷款逾期视作员工自行舍弃或全自动废止等,也有的企业视年休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员工随便扣取满勤奖、绩效奖等。如果遇到这种状况,员工能够备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审批等材料,到劳动监察单位举报,要求其依职权勒令用人公司付款年假薪水和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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