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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 员工仍可申请办理未休带薪年假赔偿

2022-06-30 17:01

2011年6月,李某上岗某广告传媒公司从业影视动画工作中,彼此签署了劳务合同,限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月薪5000元。在彼此劳动合同期满时,李某明确提出不会再与该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于2014年6月3日申请办理离职流程。

但是,李某在职期间,并没有享有过休年假的工资待遇,该企业也未支付李某带薪年假的薪水。因此,李某在离职后,向企业追讨其在职人员三年过程中的带薪年假薪水10345元。

可是,该企业并不同意李某的需要。该企业指出,最先,李某在2012年6月以前不具备享有年假的标准;次之,李某2012年剩余天数应当享有的年假早已超出仲裁时效;三主要是因为企业在2013年里设计人员少,工作目标重,因此无法分配李某休年假,方案在2014年里统一安排李某的年假,现李某明确提出不会再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这属于李某积极放弃了休年假的支配权,因而,该企业不同意付款李某带薪年休假薪水。彼此数次商议无果,2014年6月10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自个的支配权。

处置结果:

监察委员会查清真相后裁定:被上诉人某广告传媒公司付款申请者李某带薪年休假薪水2759元。

经典案例:

关于这个实例,市社保局仲裁员孙鹏明确提出下列三个见解,非常值得员工关心。

第一,员工享有休年假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要求,员工只需在同一个企业或是不一样企业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就有权利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上例子中,李某于2011年 6月到某广告传媒公司工作中,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尽管李某在仲裁委案件审理中认为其在2011年6月以前就在另一个公司工作中过2年,后转到现在这个企业,但李某却无法递交有效证据证实,因此李某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期内应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从2012年 6月1日之后,李某才有权利享有带薪年休假。现李某向企业认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内的带薪年休假薪水,不可以获得仲裁委的适用。

第二,休年假薪水是不是适用劳务报酬的尤其时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要求,假如用人公司托欠员工劳务报酬的,职工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均能够认为,假如彼此劳务关系停止的,则能够在劳务关系停止生效日一年内明确提出。那样员工未休年假所劳动所得的年假薪水酬劳是不是可用尤其仲裁时效呢?孙鹏觉得,不适合尤其仲裁时效,应当可用一般仲裁时效。

所说“劳务报酬”,是员工投入精力或用脑所得的的溢价增资,反映的是员工创建的价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 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这时,年假薪水酬劳看起来归属于劳务报酬,但其却不具备劳务报酬的特性,由于其没法反映“员工投入精力或用脑所得的的溢价增资”,其仅仅用人公司未分配年假而理应担负的一种法律规定义务,是一种“惩罚性赔付”。

因此,年假薪水酬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测算。李某从2012年6月1日逐渐有权利享有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换算出李某2012年度年休假天数为2天,依照一年的仲裁时效,李某2012年度2天的年假最晚应当2013年12月31日向监察委员会认为,但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长为2014年6月10日,故李某所认为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带薪年休假薪水已超出仲裁时效,不可以获得仲裁委的适用。

第三,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明确提出不会再续期时,用人公司是不是无须付款年假薪水及其年假能否以前年度分配?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有特殊情况时,经员工允许能够以前年度分配年假。此外,彼此劳动合同终止时,假如用人公司并未分配员工休年假的,应将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日数按以上公式计算换算,然后按照规定向职工付款相对应的年假薪水。

分配员工休年假是用人公司的责任,未分配假期的,应由用人公司给与相对的赔偿,不可以因劳动合同终止后,系员工明确提出不会再续签合同,而就否定了用人公司的这类责任。再者,劳动合同终止的限期彼此均悉知,用人公司可按停止日为界线,各自换算出年假的日数,然后按段分配年假来行使权力,不可以蛮横无理推卸责任,那般也不符平等原则。该实例中,某传媒公司在未获得申请者李某允许时就想以前年度分配年假不是符合要求的,而且,其又以系李某明确提出不会再续签合同,归属于李某自动放弃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支配权,因此企业不同意付款李某带薪年休假薪水,是不合理的。通过换算,被上诉人某广告传媒公司需向申请者李某付款2013年度及2014年1-5月2个期内带薪年休假薪水 2759元。(5000元/月 21.75 5天 200%) [5000元/月 21.75 (151 365) (5-0)天 200%)]

实例提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 2008年1月1日执行后,员工每一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律授予员工的政治自由,用人公司理应给予确保。但现实中极少数公司或是无确保员工年假的观念,从没分配员工休新年假,因此彼此便会常常为此产生劳务纠纷,如此不仅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的生产制造和公司对外开放的品牌形象,并且还会继续给公司提供附加的经济赔偿。以便公司可以持续发展,公司应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化用人个人行为、依规分配假期这些,如何才能创建融洽的劳务关系。与此同时,员工也应知法懂法,灵活运用好这一强有力的武器装备,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侵害。

(以上实例由长春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仲裁员孙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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