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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生育假,还能够休年假吗?

2022-06-30 17:01

案件

小赵是一家家具制造厂的员工。2013年,小赵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生育假。产假结束后,小赵返回工厂上班。当初10月,小赵申请办理休年假,企业觉得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生育假,生完孩子工作期间每日也是有1钟头的喂奶时间,不能再享有带薪年休假。

小赵允许不休年假,但规定付款10天年假的3倍薪水,这种规定也被企业回绝。

小赵想要知道,休过生育假之后,还能再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审判长觉得:休了生育假,能够休年假!

生育假,是女工预产期前后左右的法律规定歇息工资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事进行了明文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工作中满一定的时间后依规具有的规定假期支配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企业员工依规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日及其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计入年假假日。”从而,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中间不会有矛盾,女工能够一起享有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

此案中该企业由于杨女士休过生育假,在一年内回绝她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作法是违反法律要求的。

特别提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要求:“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自己允许,可以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劳。”换句话说,用人公司经员工自己允许,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并且未休年假期内的薪水早已正常的派发的,用人公司只需再付款员工日薪资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假如用人公司回绝付款,员工能够向用人公司所属县区的人社部门举报,由人社部门勒令其限期改正;假如贷款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门除勒令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外,还理应按照未休年假薪水酬劳的金额向员工加付补偿金;假如拒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确定,人社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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