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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日制员工不享有年假

2022-06-30 16:58

2013年,王某面试进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中,彼此签署了非全日制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王某的岗位为勤杂工;上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4h,每星期不得超过24钟头;每15天清算一次薪水。2022年5月31日,王某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过后,王某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到投诉,规定机械制造公司付款带薪年休假薪水。

机械制造公司辩称,彼此是是非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关联,王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求,员工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总计上班时间明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中确立,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4条里的 “总计上班时间”,涉及员工在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从业全日制工作期间,和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规定能够测算为工作年限的期内(视作工作期间)。由此,带薪年休假规章制度可用的是全日制用人的员工,王某与机械制造公司中间是是非非全日制用人关联,故不合乎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标准。最后,仲裁院裁定王某的仲裁请求欠缺根据,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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