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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年假需破译五错误观念

2022-06-30 16:58

带薪年休假即是法律法规授予员工的一项基本上休息权,也是员工体面地、有自尊工作的表现。但是,因为员工所在的劣势社会地位,加上有关稽查工作部门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公司以各种原因强占员工的休息权。

错误观念一:个人雇佣工人并没有年假

郊区失地农民小杨系一家水店雇佣工人,承担上门服务送桶装水,每月标准工资为800元,另加经济效益抽成。2014年10月初,小杨工作中满3年之后,与经营者商议终止合同时,小杨明确提出尽可能补充3年以来未休年假薪水,老总以个人雇佣工人并没有年假为由给予回绝。

【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个人雇佣工人也具有年假的支配权。

错误观念二:淡旺季下岗歇息可折抵年假

艳艳系某酒厂酿制公司职工。新年伊始一段时间是酒类销售的淡旺季,这时大部分员工都能够在家里下岗一段时间,由于下岗,员工不提供工作,企业只发送给基本生活费。但企业明确指出下岗歇息期内视作员工休年假。近日,艳艳因筹备完婚事项向企业明确提出休年假,被企业回绝。

【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要求:企业依据生产制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员工自己意向,合理安排员工年假。年假在1个年内能够集中化分配,还可以按段分配,一般不以前年度分配。需强调的是,此条政策法规确立二点:一是“合理安排员工年假”,务必按照常上班一样看待,全额发送给年假期内薪水;二是“合理安排员工年假”的前提是:“考虑到员工自己意向”,若员工自己是因为一些详细情况,有权利规定在其它时间范围假期。该企业以一刀切的方式一律以淡旺季下岗歇息折抵年假,且只发送给基本生活费,比较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年假权。

错误观念三:服务承诺舍弃年假不可以悔约

陈女士于2012年10月中下旬上岗某个人印刷工厂,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她签署一份“自行舍弃年假”具体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4月初,陈女士因新房装修,向企业明确提出休年假,企业称,服务承诺了就不可以悔约,若要假期只有请事假。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文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切用人公司都不能根据承诺的方法回绝或减少员工依规理应享有的年假工资待遇,即便员工允许,也因这类承诺违反规定而失效。

错误观念四:参与集中化度假旅游 学习培训,可视作假期

陆小姐系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企业每一年都于淡旺季分批分期统一安排1周的时间(当中一半时长为学习培训),安排员工去异地游玩 培训课程活动,为此视作统一安排员工休了年假。

【释法】 每一位员工享有的年假长度之别,不可以以一刀切的形式明确年假限期。此外,该“视作”年假的方法并没有法律规定,何况,在其中一半时间具备工作内容的培训计划,根本不能替代年假。

错误观念五:当初未提休假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小赵是一家宾馆保安,2012年6月上岗。2014年2月,小赵提出辞职,并规定商务酒店付款2013年未休年假薪水。老总以小李当初未提申请书,视作自动放弃年假为由,回绝支付未休年假薪水。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要求:“用人公司依据生产制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员工自己意向,统筹规划年假。”由此可见,分配员工年假是国家法律对用人公司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并非务必由员工主动提出休年假申请书才可以运行。除非是员工积极确立表明舍弃假期,并得到相对应劳务报酬赔偿的权力后,才可以免去用人公司的义务,因而,即便员工未主动提出休年假的申请办理,用人公司也应该积极分配,而不可以视作员工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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