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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女职工规定未休年假工资待遇获适用

2022-06-27 15:2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22年1月1日实施至今,上海市第一例离职女职工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年假薪水一案申诉成功。前不久,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市某婚礼公司付款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假薪水561.10元。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到上海市某婚礼公司工作中,彼此签订合同,黄女士出任企业仓管员。在其中,2007年度承诺月薪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承诺月薪为1000元。2022年6月3日,黄女士向企业提出辞职,原因为企业在用人层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害。同年同月13日,彼此劳务关系消除。期内,黄女士就相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8月,监察委员会做出裁定,在其中对黄女士明确提出的规定企业付款2008年年假薪水688.5元要求未作适用。黄女士不服气仲裁裁决,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黄女士觉得,因企业未按有关规章分配其年假,现规定人民法院栽定企业付款2008年应休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企业战略方针对黄女士明确提出的需要其付款2008年年假薪水的需求,企业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企业未做满全年,不应该享有年假,故不同意付款黄女士年假薪水,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黄女士的这一诉请。人民法院审核后觉得,依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没满10年,2008年其年假应是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依据上班时间换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假为2.26天。现企业无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已分配过黄女士年假,因而,做为企业中应付款黄女士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由此,人民法院依规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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