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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情况的复函

2022-06-27 15:22

人社厅函〔2009〕149号上海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厅福字对联[2008]15号)函复。经科学研究,现函复如下所示:一、有关带薪年休假的享有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上”,既包含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上的情况,也包含员工在不一样用人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上的情况。二、有关总计上班时间的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总计上班时间”,涉及员工在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从业全日制工作期间,和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规定能够测算为工作年限的期内(视作工作期间)。员工的总计工作中时间可以依据档案资料记述、单位缴纳社保费纪录、劳动合同书或是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明确。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小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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