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早已提示过员工,但员工找理由说暂时不年假,后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规定企业支付三倍
薪水,公司怎样避免深陷这类难堪的状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未休年假薪水酬劳通常是依照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因其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这其中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员工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用人公司分配员工休年假,不过员工因自己缘故且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难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够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内的薪资收入。 用人公司如果想防止将来的风险性,理应有基本上的直接证据观念,在分配员工假期时,要是员工明确提出难休,理应保存员工递交的难休年假的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如员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难休年假,事实上相当于舍弃,拥有该证据,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规定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将无法得到适用。需注意的是,如员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的是“暂时不假期”,则并不等于舍弃年假,用人公司假如准许其申请办理,事实上相当于允许调节休假时间,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规定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公司不能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