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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满全年离职能不能规定年假薪水

2022-06-27 15:21

2008年1月,张某进到某公司工作,彼此签署了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书。2009年9月,张某向企业提出辞职,并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书。接着,张某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企业付款2009年应休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仲裁委案件审理后适用了张某的申请办理。该企业提出异议,向法庭起诉。该企业称,2009年,张某在公司工作没满全年,不应该享有年假。 人民法院审核后觉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求,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总计上班时间明确。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缴纳相对应酬劳。此案中,张某2009年的年假应是5天。张某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9月13日,依据上班时间换算,张某2009年应休未休年假为3.5天。企业无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已分配过张某休年假,应付款张某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由此,法庭依规裁定:该企业依照王某天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其2009年未休年假薪水907元。(贾洪鹏 苏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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