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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人力社保部令第1号)

2022-06-24 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局社保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在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局社保部第6次部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部 长 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下称规章),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公司、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等企业 (下列称用人公司)和与其说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可用本办法。第三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月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下称年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总计上班时间明确。员工在同一或是不一样用人公司工作期间,及其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规定视作工作期间,理应计为总计上班时间。第五条 员工新入用人公司且合乎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本年度年休假天数,依照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换算明确,换算后不够1整日的部位不享有年假。前款規定的换算方式为: (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表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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