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 是不是享有未休年假薪水
2022-06-24 18:22
2009年8月底,王某因个人原因从单位辞职。申请办理离职流程时,对王某200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是不是理应付款年假薪水,企业与王某各执一端。王某觉得:年假是法律法规授予员工的支配权,自身由于工作中而并没有假期,企业理当付款年假薪水。企业觉得,员工休年假理应提早申请书,企业开展分配,王某并没有明确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作其舍弃假期,公司不理应向孙某付款假期薪水。王某遂到本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开展资询。 分析:此案的聚焦点是:员工积极提出辞职,用人公司是不是仍须向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 最先,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此条文并没有区别用人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员工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换句话说,不管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谁,只需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停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公司就理应向员工换算并付款本年度应休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次之,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员工享有年假务必先向用人公司提交申请,反过来却为用人公司设置了依据本公司生产工作的详细情况,合理安排员工年假的责任。王某未积极申请办理休年假并不等于他放弃了休年假的支配权。因而,企业理应按照王某应休年休假天数向孙某付款相对应的年休假薪水。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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