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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时应休未休年假怎样赔偿?

2022-06-23 18:28

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换算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

其换算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

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如某员工应享有年假的时间为10天,9月30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本年度未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可享有年休假天数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在其中换算后不够1一天到晚一部分的0.48天按照规定不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具体享有年休假天数为7天。

与其前12月劳动所得平均收入为2000元,加班费为200元。日薪资收入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应休未休的年假用人公司应付款年假薪水1738元,即82.76元*300%*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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