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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参加工作时间怎样确定、测算?
2022-06-23 18:28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员工假如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之上的,享有年假。”即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有年假的一个重要标示。
年假参加工作时间的测算,这是依据员工总计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基本。即在同一或是不一样用人公司的参加工作时间总计测算,而不是仅测算本单位的参加工作时间。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以前(间)参军、做为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在计划经济时代转正定级前在转正企业的零工工作年限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参加工作时间综合性累计计算。
针对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员工的个人档案是明确参加工作时间最好的根据。与此同时确定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有下列几类方法给予明确: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社保经办机构纪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资料是全方位明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一个基本前提。从纪录中能够确立确定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及其各环节在同一或是不一样用人公司的工作经验。
2、员工与用人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书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公司并没有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书明确的合同期限实质上都是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
3、用人公司制做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括员工用人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这是明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根据之一。
4、用人公司下发的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时,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凭证的常备条文之一。该具体内容都是明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根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险纪录因为社保目前尚不可以在各省范围之内开展迁移,造成许多外界员工针对自身交纳的社保,在消除(停止)劳动合同书时采用退保险的形式领到个人缴纳一部分。因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退保险纪录等相关材料也可以证实参加工作时间,因此都是明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根据之一。
6、双方取得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产生劳务纠纷后,在用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联合会或是相关部门组织下,双方取得的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限、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下发的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所注明的员工上班时间,均可做为明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根据之一。
要是没有以上文档证实员工的工作时间或是员工与用人公司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上产生矛盾,双方协商又达成不了一致的状态,可依规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作年限评定,确定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
举例说明:某员工在1970年1月做为知青在湖北黄冈地域上山下乡运动,1974年7月退休回家。1974年10月在A厂做零工,1977年1月招聘工人转正定级为A厂合同工,2000年9月企业重组与A厂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中到如今。假如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办理年假,其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回应:某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关键由四个一部分构成:一、 知识青年工作年限,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4年7个月。
二、 A厂零工工作年限,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2年3个月。
三、 A厂合同工工作年限,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23年9个月。
四、 B厂工作年限,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8年5个月。
综合性以上四个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某员工享有年假的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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