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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不可以因员工休年假而扣奖励金
2022-06-23 18:25
引言:用人公司能够因员工依规休带薪年休假而降低员工的薪资收入吗?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等部门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应该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下边看来实际的案例分享。
近日,某公司员工小姜向专升本报名资询:“又快到年底了,我的10天带薪年休假还没有休。假如休年假又担忧企业扣奖励金,我想问一下企业这般扣奖励金是不是违反法律要求?”
原先,小姜的朋友老程曾按照规定休带薪年假15天。当初,老程因多休息1天未做到企业出满勤的规定,6000元满勤扣留。小姜算了算,她如果把10天年假所有休满,也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企业说仅仅扣奖励金并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反规定,这不是变向夺走员工假期的支配权吗?”小姜说。
从此难题,新闻记者资询了石刑事辩护律师。石律师说,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要求:“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等部门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之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应该确保员工享有年假。员工在年假期内享有与正常工作期内同样的薪资。”这要以法律形式确立员工的个人收入,不会受到休年假的危害。
小姜所属的公司以扣奖励金并不是扣工资为由回应员工是没根据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要求:工资是指用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劳务合同的承诺,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务报酬,一般包含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奖励金、补贴和补助、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酬劳及其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等。
根据此要求,小姜等应得到的满勤奖归属于薪水范围,其所在单位不可因员工依规休带薪年休假而降低员工的薪资收入,主要包括奖励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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