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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终止合同 未休年假可换算薪水

2022-06-23 18:25

引言:员工工作满一年之上,并没有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与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应当付款未休年假的薪水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要求,“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换算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假如用人公司并没有付款相对应的工资补偿,员工能够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下边看来实际的案例分享。

近日,在胶州市某家纺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的杜某因事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企业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的规范给了杜某经济补偿金,但杜某觉得她在并没有享有2022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而企业觉得终止合同以前未分配假期是杜某自己的责任,企业不会再付款附加的赔偿。协商不成,杜某遂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经劳动保障部门调研,杜某反映的问题基本上确实。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要求,“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但换算后不够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劳。”其换算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假如用人公司当初已分配员工年假的,超过换算应休年假的日数不会再扣回。

依照此要求,杜某在企业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享有的带薪年休假能够换算成薪水。杜某总计上班时间已满2年,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要求,“员工总计工作中已满1年不满意10年的”,年假可享有5天。2022年6月23日企业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时,杜某已在该企业工作了173天,未享有一天年休假,而杜某在该企业时的日薪水为160.05元。依照以上规范,她应获得的未休年假薪水酬劳为:[(173÷365)×5]×160.05元×300%=960.3元(注:(173÷365)×5≈2.37天,0.37天不够1一天到晚,不付款该酬劳,因此只留2天)。

经协商,该公司最后支付了杜某的未休年假薪水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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