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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欠薪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怎么计算

2021-05-20 15:21

离职时欠薪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

前述要求的仲裁时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认为支配权,或是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另一方被告方愿意行使权力而终断。从终断时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因不可抗拒或是有别的书面通知,被告方不可以在真奈美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性的缘故清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真奈美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

因而,员工离职的,对用人公司托欠的薪水的仲裁时效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测算一年。

有关专业知识:

被告方可以证实在申请劳动仲裁期内诱因不可抗拒或是别的客观因素没法申请劳动仲裁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评定申请劳动仲裁期内中断,从中断的缘故解决之次日起,申请劳动仲裁期内持续测算。

被告方可以证实在申请劳动仲裁期内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评定申请劳动仲裁期内终断:

(一)向另一方被告方认为支配权;

(二)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

(三)另一方被告方愿意行使权力。

申请劳动仲裁期内终断的,从另一方被告方确立回绝行使权力,或是相关部门做出处分决定或确立表明未予解决时起,申请劳动仲裁期内再次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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