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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到扣工资合理合法吗
2021-05-20 15:21
晚到扣工资合理合法吗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施行实施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了企业的处罚权,它是在我国工作法律事实中对企业员工处罚的立即法律渊源。殊不知,《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早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除。换句话说,2008年1月15日之后,用人公司早已不可以再依据该规章的要求在管理制度中开设处罚条文了。
可实际中许多用人公司依然在管理制度中授予自身对员工处罚的支配权,且这类作法还被一些法律法规基础理论和实践活动所接纳。原因有二:
最先,法律法规既要维护保养员工的合法权利,又要考虑到确保企业和顾主开展一切正常、合理的工作管理方法和企业管理方法,维护保养企业和顾主的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对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和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二者都需要兼具;
次之,员工肆无忌惮晚到等个人行为应归属于违背工作纪律,用人公司理应有权利在管理制度或企业奖罚制度中,对该类个人行为开展一定的惩罚,以完成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公平。
有关法律规定参照:
在我国《劳动法》第4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工作支配权和执行工作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要求:“用人公司依据《劳动法》第4条之要求,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制订的管理制度,不违背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及现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员工公示公告的,能够做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工作支配权、执行工作责任。用人公司在制订、改动或是决策相关劳务报酬、上班时间、歇息请假、工作健康安全、商业保险福利、员工学习培训、工作纪律及其劳动定额管理方法等立即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或是重大事情时,理应经员工代表大会或是全体人员员工探讨,明确提出计划方案和建议,与公会或是职工监事公平商议明确。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决策执行全过程中,公会或是员工觉得不适度的,有权利向用人公司明确提出,根据商议给予改动健全。用人公司理应将立即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决策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员工。
因而,由以上得知,用人公司制订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时,一是要经员工探讨,二是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员工,三是不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假如用人公司相关员工晚到扣工资的要求合乎这三个标准的状况下制订不是违反规定的。也有别的疑惑,可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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