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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起算时间由企业质证

2022-06-17 16:46

  王某认为因超出广州某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招聘工人的年纪限定,故在2000年9月7日以“wang某(身份证号码:510229730618680)”的为名上岗某公司迄今,彼此也签署了书面形式合同书。王某给予了其自己的工作牌、以“wang某”为名与某公司签订的2份劳动合同书、“wang某”的工资单、薪水银行存折等直接证据,在其中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上黏贴了王某相片,薪水银行存折的设立时间是1999年12月16日。经医院向开户行查看,该帐户设立后“薪水”一项均由某公司转到。某公司给予了王某、某公司在2011年9月6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承诺的合同期限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该合同书与王某给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黏贴的是同样相片。

  根据广州市劳动律师及其桃源律师团队组员的探讨后觉得,此案异议的重点取决于王某是不是曾以“wang某”的为名上岗某公司。王某针对其认为,给予了工作牌、劳动合同书、储蓄卡、工资单、薪水银行存折等直接证据,已基本进行其证明责任。某公司也保证了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确定与王某存有劳务关系。现王某、某公司对劳务关系的开始时长存有异议,某公司认为王某的上岗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除阐述外,未给予王某申请办理上岗备案的办理手续,也未给予“wang某”的相关资料打倒王某的阐述,某公司做为用人单位,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义务,王某认为与某公司在2000年9月7日至2012年2月25日期内存有劳务关系,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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