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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每日工作中12钟头 企业作法合理合法吗?

2022-06-17 16:46

  我是某电器厂的一线作业员,如今企业把大家派到异地工作中。上班时间,通常是每天早上7时15分工作,到12点用餐一个小时,在下午再工作中到4点歇息10min,夜里8时下班了。有时候会超出晚9点才下班了,并且劳动效率尤其大,我经常累的承受不住,可考勤管理只帮我算到夜里7点30分,不必要时长算责任加班加点。大家那样每日工作12到14个钟头,该电气公司作法违反规定吗?

  员工 罗先生

  律师解答:

  北京常鸿法律事务所负责人 常卫东

  每日加班加点不可超3小时单位作法显著违反规定

  你好!《劳动法》有关要求,用人单位不能违背公司法要求增加员工的上班时间。用人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上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

  因而,您企业未征求员工允许规定员工加班加点且不付款加班工资的制作方法不正规的。您可以规定企业付款加班工资,如对于此事不满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法律法规连接:

  《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理应严格遵守劳动定额规范,不可强制或是变向逼迫员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分配加班加点的,严格按照相关規定向职工支出加班工资。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二)未按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经济补偿金;劳务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的,理应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单位按其他应收款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一)未依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或是国家规定立即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资付款员工薪水的;(三)分配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工资的;(四)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未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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