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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结算工资期限

2022-06-15 17:09

一、劳动法规定的结算工资期限

  在职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劳动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必须发放一个月工资。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规定。

  离职的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关系的终结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发放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并在十五日内办理社会关系及档案的转移。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可依法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离职工资的结算方法

  主动辞职,没有其它经济补偿的。除非在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定的结算工资期限”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超过30日,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债券相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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