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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上班时间如何计算?

2022-06-13 16:35

(一)因用人单位合拼、企业兼并等缘故,同一企业持续工作中计算时间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用人单位被企业兼并、合拼、公司分立后,员工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长,看作在同一企业上班时间,与现公司的上班时间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47号)

因用人单位合拼、企业兼并、企业更改特性、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或员工成建制激发、机构激发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单位的,其更改前在原公司的运行时间应测算为在本部门的上班时间。

(二)因机构激发同一企业持续工作中计算时间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53号)

因作业必须,经机构决策调节工作中而迁移所在单位的员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原用人单位不付款经济补偿。员工在新的用人单位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明确医疗期,续签劳动合同书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及其解除劳动关系明确经济补偿时,员工在原用人单位上班时间应测算为现公司的上班时间。

(三)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后左右同一公司工作中计算时间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签订合同前的上班时间和签订合同后的运行时间应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47号)

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之前,原固定不动工在本部门的工作年限,理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期限。

(四)合资企业、协作公司原我国员工同一公司工作中计算时间

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由合资企业、协作的我国企业分配到合资企业、协作公司运行的我国员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企业上班时间与在合资企业、协作公司上班时间合并计算。

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下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对于合资企业、协作公司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要求。规定把合资企业、协作公司与合资企业、协作的我国企业视作同一用人单位。员工续期劳动合同书时,其在合资企业、协作的我国企业持续作业的时长应该与在合资企业、协作公司持续作业的时长合并计算。因而,《复函》中常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的含意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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