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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引异议

2022-06-13 16:35

一员工检举推行弹性工作的外资企业不付加班工资,工作和劳动保障局判决公司应付款加班工资。公司不服气,诉至人民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撤消了北京海淀区工作和劳动保障局的行政部门处分决定。

2003年1月27日,纽英伦风格生物科技(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女士签署了劳动合同书。该企业推行弹性工作,其“员工指南”要求企业的上班时间为每日8钟头,每星期40钟头,但容许员工自行安置工作时间,自主填写考勤统计表,如因作业必须须经加班加点,由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分配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解决。后纽英伦风格企业与陈女士经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2003年7月,陈女士向北京海淀区工作和劳动保障局检举纽英伦风格企业欠款其加班加点酬劳,该局依据陈女士自主填报的考勤统计表,评定陈女士在法律规定工作中日内增加上班时间总共26.7天,遂做出行政部门处分决定,限纽英伦风格企业补领陈女士加班费及其加发25%的经济补偿,总计5982元。

纽英伦风格企业觉得,企业从没分配过陈女士加班加点,陈女士晚下班了彻底属于本人自行个人行为,故不可向王女士付款增加运行时间的加班加点酬劳。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该局对纽英伦风格企业做出行政部门处分决定时,并没有纽英伦风格企业分配陈女士增加运行时间的直接证据。因而,北京海淀区劳保局的处分决定欠缺客观事实根据,且法律适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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