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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

2022-06-13 16:32

问:我是深圳某公司员工,2003年1月1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要求我还在各个部门从业营销推广工作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但工作中后,企业常常规定我日夜奋战薪水,国家法定假日几乎都是在加班加点,从来没有加班费。想要知道,企业是不是侵害了我的支配权?

答:劳动合同书是彼此公平商议、自行签订。企业与你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假如你不同意,务必提出质疑,并没有对劳动合同书提出质疑,说明彼此的劳动合同书是协商一致、自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务必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你们彼此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假如依规取得了工作部门准许,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经工作部门准许,可以推行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要求。那麼就不可以规定企业付款加班费,你需要汲取教训,用心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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