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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付款劳务报酬罪
2021-05-19 15:47
拒不付款劳务报酬罪
在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要求:以迁移资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金额较大,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导致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罚款。
企业犯前述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按照前述的要求惩罚。
有前2款个人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危害,在立案侦查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依规担负相对应承担责任的,能够缓解或是免去惩罚。
一、量刑标准
1、以迁移资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
2、金额较大;
3、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不付款。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即企业和普通合伙人。
2、违法犯罪主观性层面
本罪在主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性上明知道自身的“不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这类不当作个人行为会造成员工不可以立即具体获得劳务报酬的社会发展伤害不良影响,却期待或纵容这类不良影响产生。应评定为有意的几类状况:
(1)确立表明拒不当作的,即确立回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应自然地评定为有意。包含无书面通知托欠,无论是不是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
(2)虽表明应付款,但积极执行做为,为不付款找借口的,应评定有意。如无书面通知迁移资产,导致无付款工作能力假像的;用人公司负责人或挑唆派发员工劳务报酬的工作员潜逃,导致没法付款假像的;或不法克扣工资或处罚的。
3、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向行为主体,既侵害员工的财产权利,又防碍了一切正常的工作劳动力关联,侵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纪律。
4、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
本罪在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不仅有危害行为又有伤害結果,且二者间有刑诉法上的逻辑关系。
(1)以迁移资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评定:
1)执行了迁移资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的个人行为。
2)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即企业的存款充足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而不当作,造成 员工沒有按合同书或法律规定应得到劳务报酬的期限。如推行月工资制度的,超出20天仍不发工资的,即组成“不付款”。
(2)金额较大。法律法规沒有明确规定组成的平方根范畴。应对比职务侵占罪的入刑规范,即躲避或不付款员工的劳务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上,组成“金额较大”,应予以起诉。
(3)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
应评定组成的几类情况:
1)工作行政机关即各个劳动监察中队已向用人公司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
2)各个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已向用人公司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劳动仲裁无论是不是提到关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均组成。
3)各个人民法院已向用人公司送到《民事判决书》,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判决已起效或虽因员工提到起诉而没起效但用人公司沒有提到起诉的。
4)各个综治办行政机关已向用人公司送到批转文档,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员工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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