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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侵害员工支配权

2022-06-10 16:45

依据在我国《劳动法》的要求,员工具有假期的支配权,针对因作业必须在歇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加点的,应依照对应的占比发放工资。但这种是对于按时工时制度的情形而言的。当劳动合同书彼此承诺不定时工作制时,员工在以上时长内工作中是不是仍应享有如此的福利待遇呢?假如用人单位不给与相对应赔偿,是不是便是侵害员工的支配权呢?日前,门头沟人民法院就审理了那样一起劳务纠纷案子。

金强(笔名)系北京市某公司员工,2000 年5月1日彼此自行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金强允许依据北京市某公司工作中必须,在各个部门出任营销推广工作中,北京市某公司分配金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金强对工作合同文本未提出质疑。在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彼此分2次各自续签了限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而金强亦未对工作合同文本提出质疑。在执行劳动合同书全过程中,金强与该企业售后服务主管为工作问题产生矛盾。2002 年8月15日,金强对劳动合同书的一部分条文及其公司管理体系提出质疑,并且于2002 年9月5日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投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案件审理后驳回申诉了金强的各类投诉要求。金强不服气,又提起诉讼至门头沟人民法院,称某公司运用不定时工作制躲避付款日夜奋战薪水,对其支配权持续损害,规定赔付其因日夜奋战、并没有年假、法定假日加班加点等产生的薪水及经济补偿等共10余万元。

北京市某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书是彼此公平商议、自行签订的,合同范本是由工作行政机关总监制,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与金强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会有托欠金强日夜奋战薪水、晚班薪水和节假日日加班费问题,因而不同意金强的诉请。

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驳回申诉了金强的诉请。案子显而易见以金强输了官司而结束。此案中金强输了官司就败在与企业签订、续签劳动合同书时,并没有对劳动合同书提出质疑,说明彼此的劳动合同书是协商一致、自行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书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依规签订即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务必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标准,因而金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彼此本人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规取得了工作部门准许,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经工作部门准许,可以推行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要求。因而,金强规定企业付款日夜奋战薪水、被扣取的加晚班薪水、法定假日加班费和并没有年假产生的加班费及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等的诉请缺乏根据。金强只有在该案中汲取教训。法律法规是绝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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