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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理拖欠工程款托欠难题的文档和法律法规

2021-05-19 15:47

1、200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4社会保障部、住建部2003年《有关进一步处理建筑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薪水的难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门、住建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住建部政策研究室、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在2004年公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局在2005年一同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2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国务院分享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分包、恶意欠薪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担负所有义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认为支配权的,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进度款范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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