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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要付加班工资

2022-06-09 17:16

许多公司和员工对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需付款加班工资并不是很清晰,结合实际经常引起劳务纠纷,就这个问题,新闻记者向劳动合同法权威专家广东省深义法律事务所李迎春刑事辩护律师完成了资询,李刑事辩护律师觉得: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三十六条要求的,经工作部门准许,可以推行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实际就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二种。“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以标准工时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规范,公司以有效明确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别的考核指标来明确员工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日。“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是各自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时间,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但要求的前提是“其均值日运行时间和平均周上班时间应与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基本一致”。

原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要求,公司对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内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一部分工作人员和其它因工作中没法按规范运行时间考量的员工;二、公司中的长途货运工作人员、出租车驾驶员和铁路线、海港、库房的一部分装卸搬运工作人员及其因工作内容独特,需机动性工作的员工;三、别的因生产制造特性、工作中独特须要或岗位工作职责的关联,合适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可是,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分配工作中时,公司需付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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