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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有关员工运行时间相关问题的复函

2022-06-09 17:15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函复,经科学研究,函复如下所示:

一、公司和一些不可以推行统一运行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不推行‘双休日日’而分配每星期工作中六天,每日作业不超过6钟头40min?

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4号)的要求,在我国现阶段推行员工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这一标准工时规章制度。有前提的公司应推行标准工时规章制度。有一些公司因工作内容和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标准工时规章制度,应确保员工每日作业不超过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不超过40钟头、每星期最少歇息一天。除此之外,依据一些公司的生产制造实际情况还可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性测算工时制度。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公司应按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要求申请办理审核办理手续。

二、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钟头但不超过44小时,且未作增加运行时间解决,工作行政单位能否评定其违反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资料的要求给予惩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4号)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依照我国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须,在标准工时规章制度层面进一步做出的要求。假如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钟头但不超过44小时,且未作增加运行时间解决,工作行政单位有权利规定其纠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增加运行时间’是不是只指加一点,而不包括歇息日或节日等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即是不是加班加点不会受到《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相关增加运行时间的局限包含正常的工作中日的加一点、歇息日和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点、歇息日和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的总时长不能超过36钟头。在我国法律单位并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实质实行。

四、歇息日或法律规定假期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能否不付款加班工资而给与调休?补休的规范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歇息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工作中的,应最先分配调休,不可以调休时,则应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调休时长应相当于加班加点时长。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工作中的,应此外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一般不分配调休。

五、经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预估周期时间内若日(或周)的均值运行时间没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但某一实际日(或周)的具体运行时间工作中超出8钟头(或40小时),‘超出’一部分是不是视作加一点(或加班加点)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定?

根据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选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时间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但其均值日运行时间和平均周上班时间应与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基本一致。换句话说,在整体测算时间内,某一实际日(或周)的具体运行时间可以超出8钟头(或40小时),但综合性测算时间内的总具体运行时间不可高于总法定标准运行时间,超出一部分应视作增加运行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劳,在其中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劳。并且,增加运行时间的时数均值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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