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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施工时间制系列产品(实例二)

2022-06-09 17:15

阿然并没有加班工资。

阿然2003年6月进到某货运物流公司做库房装卸搬运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书。由于公司业务忙碌,阿然工作中基本上并没有稳固的工作时间,有时候,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就算是半夜三更他也务必快速赶来库房开始工作。对于每个月的薪水,企业是以阿然的装卸量来计发的。

2003年春节前,阿龙决策离职不干了,在申请办理退工办理手续后,阿然规定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付款他工作期内超出規定时间段的加班费。企业表明,阿然的工作中不可以以明文规定的八小时测算,因而企业并没有按固定不动运行时间计发薪水,反而是按其装卸量来计发的。薪水已经按月清算清了,压根不会有加班费问题。

阿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他提供了自身保留的装卸搬运纪录,上边确实有超出八小时后的请求超时工作中的时间记录。阿然觉得,自身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中有章可循,但企业从没付款过加班费。企业说对他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合同书里并没要求。因此,企业不但会为他补交社保费,与此同时还应当将加班费一并补领。

通过案件审理,仲裁委查清,货运物流公司对装卸搬运工职位的确须经区工作部门准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因阿然不同意协商,遂裁定:

阿然规定付款加班费的要求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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