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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工时的测算
2022-06-07 17:10
1. 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的周期时间,可以以 季、大半年或一年为企业。
依据我国有关员工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的要求,每月规章制度工作中日数为20.92天。推行每星期40钟头工资制度有艰难的公司,可适度推迟,但最晚不可超出1997年5月1日。
2. 经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的一部分,视作增加运行时间,应按照规定付款员工增加工作中时的薪水。
在法律规定假期节日工作中的,公司应按《劳动法》要求,付款薪水酬劳。
3. 对不能按规范运行时间考量的一部分职位的员工,可推行不定时工作制。
[详见浙江劳动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1995年6月20日 浙劳函[199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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