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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早操时间算不上运行时间合理合法吗?

2022-06-06 17:22

  问题:

  我所属加工厂要求每日八点半工作前必需先做十几分钟做操,但算不上运行时间,加工厂还要求假如员工不按照规定出操,不可以工作,超出三次将被辞退,且不给赔偿。我想问一下,加工厂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回应:

  员工做运动时长应测算在上班时间内,做运动时长不记入运行时间违反规定。运行时间不限于具体运行时间。工作时间的范畴,不但包含工作时长,还包含提前准备运行时间、完毕运行时间及其法律规定非工作耗费时长。在其中,法律规定非工作耗费时长就是指员工当然终断的时长、加工工艺需终断时长、停产待活时长、女工母乳喂养宝宝时长、外出时长等。除此之外,运行时间还包含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企业行政部门分配离岗从业别的主题活动的时长。工作前出操的时长属于“提前准备运行时间”。

  社会保障部执行《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方法第六条要求,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随意增加员工运行时间。公司因为生产运营须要而增加员工运行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实行,即用人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钟头。员工加班加点的,职工企业应按《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付款加班工资。

  加工厂要求出操的时长不属于工作时间,又要求员工不出操不可以工作及超出三次将被辞退且不给赔偿,是违反规定的。员工有权利规定将出操的时长记入运行时间,假如运行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正常的运行时间,员工有权利规定付款加班工资。假如用人单位因员工不出操而违反规定终止合同,员工有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认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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