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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分析:增加运行时间

2022-06-06 17:21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出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钟头。

  (1)怎样正确认识此条中的“增加运行时间”的实际含意?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钟头。

  此条中的“增加运行时间”就是指在公司实行的运行时间规章制度的基本上的日夜奋战,此条中的“生产运营必须”就是指加工、商业企业在高峰期进行回收、运送、生产加工农副食品紧急任务等状况。

  (2)用人单位与员工“商议”增加运行时间的程序是什么?员工是不是有权利回绝?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71、商议是公司决策增加运行时间的程序流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以外),公司如因生产运营必须,务必增加运行时间时,应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协商后,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时长内决策增加运行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逼迫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员工有权利回绝。若就此产生劳务纠纷,可以报请劳务纠纷解决组织给予解决。

  (3)增加运行时间是不是只指加一点而不包括歇息日或节日等宝物假期日的加班加点?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10)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增加运行时间'是不是只指加一点,而不包括歇息日或节日等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即是不是加班加点不会受到《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相关增加运行时间的局限包含正常的工作中日的加一点、歇息日和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点、歇息日和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加班加点的总时长不能超过36钟头。在我国法律单位并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实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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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会员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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