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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可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三个问题的要求

2022-06-06 17:19

有关可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三个问题的要求

1. 各企业因工作内容或生产制造特性限定,不可以推行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四十个钟头标准工时规章制度的,可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性测算综合工时制,但须依照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申请办理审核办理手续后才可以执行。

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审核工作中,暂授权委托其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报当地劳动部门报备。无主管机构的企业,市属单位及异地驻穗企业报市劳动部门审核,区、县市区属下列企业,经区、县市区劳动局审核后,报这局报备。

2. 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随意增加员工运行时间,公司因为生产运营须要而增加员工运行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实行,并按该要求第四十四条付款员工工资酬劳。

3. 各企业(含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推行新施工时间制后,不可随意减少或撤销员工依规拥有的各种有薪假日。在其中带薪休假制度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及其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5]187号"第二条实行,员工探亲访友规章制度须按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和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非国有经济公司务必按不低于国企的规范付款员工的劳保用品福利工资待遇等要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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