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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是否劳务报酬?

2021-05-18 15:29

  实际中,有的用人公司会在每一年年尾的情况下,给员工派发年终奖金,但有的企业却不容易。因为大部分员工欠缺法制观念,因而就觉得年终奖金归属于劳务报酬,那要是以法律法规视角剖析得话,年终奖金是否劳务报酬?对于此事,顺风车我梳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给你详细介绍。

  一、年终奖金是否劳务报酬?

  年终奖金就是指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据其全年度经济收益和对员工全年度主要工作业绩的综合性考评状况及其下一本年度的建设规划,向员工派发的一次性奖金,能够 包含年尾涨薪、年底双薪、推行年薪制和绩效考核工资方法的企业依据考评状况兑付的年收入和绩效考核工资等。

  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时工资;

  (三)奖励金;

  (四)补贴和补助;

  (五)日夜奋战薪水;

  (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第7条要求:“奖励金就是指付款给员工的超量劳务报酬和降本增效的劳务报酬。包含:

  (一)生产制造奖;

  (二)节省奖;

  (三)劳动者竞赛奖;

  (四)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的奖赏薪水;

  (五)别的奖励金。”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要求:“有关奖励金的范畴(一)生产制造(业务流程)奖包含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性(无事故)奖、考评各类经济数据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金(劳动者分紅)等。”

  二、年终奖金的证明责任有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要求,产生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与异议事宜相关的直接证据归属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用人公司理应给予;用人公司不给予的,理应担负不好不良影响。

  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针对年终奖金的证明责任一般作法是:员工需质证证实用人公司有派发年终奖金的有关承诺或规章制度要求,假如员工可以质证年终奖金的“存有”,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要求,因用人公司做出的辞退、开除、解雇、消除劳动合同书、降低劳务报酬、测算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等决策而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用人公司负证明责任。用人公司需对未予付款年终奖金的原因开展质证。

  因为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务报酬的范畴,因而用人公司不付款员工年终奖金也不是违反规定的。但假如与员工承诺要付款年终奖金,而以后却不依照承诺付款得话,那麼那样就会有很有可能会产生矛盾。如果在这些方面碰到纠纷案件得话,能够 授权委托技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协助开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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