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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整体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有法律认可吗?

2022-06-02 16:19

  引言: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按时工作时间制。综合工时制就是指各自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时间,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但其均值运行时间和平均周上班时间应与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基本一致。

  【案件引言】

  某餐饮管理公司运营经济效益一直非常好。2009年2月1日,沈某到该企业办公室工作中,任一般员工。彼此订有劳动合同书,限期自 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沈某月薪水1500元,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运行时间的测算周期时间为年。工作中期内,企业每月按1500元给沈某发放工资,但未给沈某交纳社会保险金;与此同时,沈某被规定工作日内缩短运行时间120钟头,休息天加班加点12天,节假日加班3天,总共工作中时数为1900钟头,但企业没付日夜奋战薪水。2010年1月31日,沈某以企业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和派发日夜奋战薪水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天与企业进行了工作交接,但企业没付经济补偿。沈某向企业商谈无果,诉至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定企业为其补交工作中过程中的社会保险金,付款日夜奋战薪水 3827.61元 (在其中延迟加一点薪水1551.6元、休息天加班费1655.28元、节假日加班薪水620.73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0元。

  企业觉得,沈某在执行劳动合同书的一年中,工作中时数为1900钟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2000钟头的运行时间,依据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沈某推行的是以年为时间的整体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不会有日夜奋战的状况,故不可再交给沈某薪水。沈某规定企业提供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出示的其职位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许可文档。企业称其为彼此承诺,不用批文。

  【处置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适用了沈某诉讼要求。

  【聚焦点剖析】

  此案异议的重点是,在无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出示准许资料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书被告方承诺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

  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就是指各自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时间测算运行时间,其均值日运行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基本一致的一种运行时间规章制度,是与用人单位广泛采取的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的 “二五”制工作日内规章制度相对性的一种工作规范。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来源于原社会保障部制订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第3条,即 “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可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等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该办法是依据 《劳动法》第39条 “公司因生产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经工作部门准许,可以推行别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而制订的。从而看得出,要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在系统上务必经工作部门准许后才可推行。

  自然,工作行政机关务必依据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办理,给予核查后才可以准许。此合乎行政审批的界定含义,即行政许可事项就是指行政单位依据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经依规核查,准许其从业特殊主题活动的个人行为。因而,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81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没经行政许可事项,私自从业依规理应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動的,行政单位理应依规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给予劝阻,并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法;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的要求,没经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准许,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行承诺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行为表现是一种违纪行为,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个人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劳动合同书是合同无效或一部分合同无效。因而,实例中,在没经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准许的情形下,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沈某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协议系失效条文,对沈某不具备约束。企业应当日夜奋战的要求交给沈某日夜奋战薪水。 (张爱军 创作者企业:河北石家庄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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